自治区检察院出台《办法》 增强依职权主动监督能力

发布时间:2020-11-14  来源: 西藏检察微信公众号  

  为加强全区检察机关监督案件线索管理,切实增强依职权主动监督的能力,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西藏检察机关监督案件线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集中管理监督线索为切入点,推进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建设。

  《办法》对监督线索办理进行了明确分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市(地)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监督线索管理部,负责检察机关监督案件线索归口管理、收集研判、移交办理、指定管辖、核查督导等工作。

  《办法》要求监督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原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线索管理部门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监督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各市(地)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线索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监督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各市(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监督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层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线索管理部备案审查。

  《办法》要求各级检察监督线索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案件线索,实行一线索一登记,一线索一备案,按照监督案件线索类型及时分流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同时,各级检察监督线索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进检察监督案件线索的移送、办理、反馈情况,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为规范线索处置流程,《办法》对线索的审查移送、特殊审批、线索办理、结果反馈、归档备查流程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检察监督线索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或接收线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移送的,制作《人民检察院监督案件线索移送表》,移送相关业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制作《人民检察院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函》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办法》要求各业务部门要及时办理检察监督线索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并在三个月内填写《人民检察院监督案件线索办理结果反馈表》及时回复办理结果。在处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线索时,经检察长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发挥检察办案“一体化”体制优势,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集中力量办理。

  此外,《办法》还建立了线索监督、评价指标制度,通过健全完善管理监督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监督质效。

责任编辑:贺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