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部署 出举措 抓落实 重实效 着力推动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

发布时间:2021-04-30  来源: 区高院教育整顿办  

4月27日下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全区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索达同志主持召开全区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传达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开展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区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全区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方案》《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七查”工作实施方案》、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四督导组(西藏)抄告单精神以及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视频调度会和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次主任会议精神。听取高院机关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线索核查组、顽瘴痼疾整治专班和案件核查工作减假暂工作专班关于近期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进一步安排部署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会议指出,在区党委和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坚强领导和统一安排部署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全区三级法院立足本职,认真落实中央、区党委关于开展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部署,扎实推进第一环节学习教育、第二环节查纠整改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要对标对表中央第十四督导组下沉各地市督导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直面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切实采取有力工作措施,推动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个别干警对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对教育整顿工作的阶段性认识不准确。二是学习氛围不浓厚。个别法院、个别支部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形式单一,效果不明显,学习流于形式,停留在表面。三是对下指导力度不够。各工作小组、专班对中、基层法院开展队伍教育整顿的情况了解不深不细,对下指导工作开展较少,问题发现不及时,汇总上报不及时。四是工作机制不健全。高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小组、专班与中、基层法院存在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统筹调度、沟通协调力度亟待加强。五是开门搞整顿措施不多。队伍教育整顿对外宣传力度不够,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小组、工作专班落实“规定动作”多,创新“自选动作”少,开门搞整顿的渠道亟需进一步拓宽。


会议强调,要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夯实查纠整改思想基础。要充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政治标准要更高、党性要求要更严、组织纪律性要更强”专题教育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干警的思想发动,确保将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重要任务、重点工作、“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解读宣讲到每一位干警,以学习教育带动查纠整改环节工作开展,真正激发干警开展自查自纠的内生动力。要坚持把查纠整改环节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加大对干警违纪违法的查处力度。要彻底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提高政治站位,加大问题线索的收集,突出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个关键节点和扫黑除恶这个重要节点,系统梳理,全面排查,整体推进案件线索和核查、研判、受理、转办等工作,以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勇气,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整治法院队伍中存在的顽瘴痼疾,着力重塑全区法院队伍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良好形象。要坚持开门搞整顿。要广开宣传报道渠道,创新载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全区法院开展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举措,取得的成效。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拓宽问题线索的来源,多渠道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大力宣传全区法院开展队伍教育整顿的巨大勇气和决心,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要立足本职,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我为大庆做贡献”活动。我们党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百年大党,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本身就是建立在服务群众的基础上的。要以立案、信访、执行等窗口部门为重点,认真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做好诉讼服务、信访来访接待、案件办理等群众工作,要从工作实际出发,从具体案件出发,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把答疑解惑,助困解忧息访等工作做实做细做深,让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法律的“关怀”,法院工作人员的“温暖”。

会议对高院机关队伍教育整顿办、线索核查组、顽瘴痼疾专班和案件核查工作减假暂工作专班前期开展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加强统筹协调。高院机关队伍教育整顿办要建立“周调度”工作机制,及时掌握了解各地市中院、各基层法院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总体情况,摸清底数,发现和总结各地市法院在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二是加强条线指导。线索核查组、顽瘴痼疾整治专班要全面了解中、基层法院开展顽瘴痼疾整治工作的情况及线索核查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加强对下指导。三是完善线索转办机制。加强对问题线索的研判,以法律规定为前提,严格案件转办程序,严格案件核查回避规定,以属地管辖、干部管理权限为原则,进一步理顺问题线索核查的工作关系,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良好有序的案件转办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