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驻村工作队名义实施诈骗 男子终获有期徒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8-07-17  来源: 西藏法制报  

驻村工作队队员走进群众,传递着党和政府的声音,有着美好的形象和声誉。但近期,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驻村队员诈骗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被告人李大涛为拉萨市某单位驾驶员,在2017年3月至8月期间,以拉萨市某单位驻本市堆龙德庆区古荣乡某村驻村工作队的名义,虚构该村有修建水渠、村民活动室、青稞炒房等工程项目,通过与被害人王安祥、罗军、李全安、陈维勇、李志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方式,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64万元人民币,涉案赃款已被其挥霍殆尽。经拉萨市中院审理获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详情: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人民币64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李大涛以驻村工作队的名义,虚构该村修建水渠和村民活动室工程,与成都市众力劳务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王安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当日收取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后被其挥霍。

  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李大涛以驻村工作队的名义,虚构该村修建水渠和村民活动室工程,与被害人罗军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及给相关领导的好处费5万元人民币,后全部被其挥霍。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李大涛以驻村工作队的名义,虚构该村有水利和两座青稞炒房工程,与被害人李全安签订合同,当日从被害人李全安处收取保证金15万元人民币,同年6月6日从周志敏、李全安处收取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同年8月7日被告人李大涛向李全安还款2万元人民币,其余款项被其挥霍。

  2017年6月2日至7日,被告人李大涛以驻村工作队的名义,虚构该村修建水渠和新修青稞炒房房工程,与被害人陈维勇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15万元人民币,后被其挥霍。

  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李大涛以驻村工作队的名义,虚构古荣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当日从被害人李志明处收取定金6万元人民币,后被其挥霍。

  辩护意见:被告人辩护人希望从轻处罚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大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王安祥等五人共计64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诈骗数额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但在庭审中提出其退还陈维勇的2万元属保证金,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在法院庭审中,被告人李大涛的辩护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婧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李大涛退还给陈维勇2万元应属保证金,该合同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3万元;被告人李大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没有前科,系初犯,虽受限于个人经济状况未及时归还被害人损失,但无逃避债务的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拉萨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为被告人李大涛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在公安机关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然庭前李大涛对部分事实说法不一,但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被告人李大涛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拉萨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大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驻村期间,以驻村工作队的名义,虚构驻村点有惠民工程为由,骗取他人的信任,通过与上述5名被害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6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大涛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拉萨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大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大涛退赔被害人王安祥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罗军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李全安人民币23万元、被害人陈维勇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李志明人民币6万元。

  法官释案:拉萨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强巴旦增是本案的审判员,在他看来这是一起非常值得人们关注、思考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利用驻村工作队队员的身份,以驻村工作队的名义,虚构工程项目,骗取5名被害人共计64万元人民币,还带领老百姓到驻村工作点参观、了解项目情况,更是加深了老百姓对他的信任,降低了心理防备。

  强巴旦增认为,驻村工作是让驻村队员代表党和政府,真正走到群众身边去,贴近群众生活需求,帮助老百姓排忧解难、脱贫致富。但被告人却利用这种身份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以此实施诈骗,损害了派出单位、党和政府的形象,也让自己身陷高墙。为开展好驻村工作,各派出单位应该加强对驻村队员们的监管力度,驻村队员也应该互相监督、约束,并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做到廉洁自律,不违法乱纪。

责任编辑:贺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