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生鲜灯”,日喀则市检察院发出磋商函

发布时间:2024-02-06  来源: 西藏日报  

在农贸市场、超市,生鲜灯照射下的肉类、海鲜等食品显得格外新鲜红润,刺激了消费者的购买欲,但拿回家却发现有“色差”……自2023年12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近日,日喀则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日喀则市区菜市场及商超进行实地走访,发现菜市场部分商户、商超存在在肉类生鲜区使用“生鲜灯”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识,容易误导消费者购买到不新鲜的食品。

针对发现的市区部分商户使用“生鲜灯”的问题,日喀则市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磋商函,督促其对“生鲜灯”乱象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相关职能部门收到磋商函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185家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进行监督检查,讲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放《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300份,并对使用“生鲜灯”市场主体37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同时,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整改质效,日喀则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还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共同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现场跟进监督,走进市区2家菜市场、3家商超、1家零散摊位肉类展销区,发现商户已经更换成普通照明灯,且商户告诉检察官:“他们已经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使用生鲜灯的通知并及时做出了整改”。

下一步,日喀则市检察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初心使命,把司法为民宗旨融入司法办案各环节全过程,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