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这3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14  来源: 日喀则政法  
只要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转账
就可以轻松赚钱
这样的工作你会心动吗?

近日

桑珠孜公安

查处1起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行政处罚3人

4月1日

岗多派出所接到

案管中心转办的一起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接到案件后

民警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查

陈某为获取报酬

使用他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提供资金转账和结算



次某、桑某为获取报酬

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账户

出借给他人

提供实名验证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实施诈骗资金转账

期间

次某获取890元报酬

桑某获取1300元报酬

经询问
次某、桑某、陈某3人
对自己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提供帮助的违法事实
供认不讳
目前
陈某已被行政拘留
次某、桑某已被行政罚款
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
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等证件
均不能交易买卖
非法买卖将可能为违法犯罪活动
提供作案工具
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
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
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