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拖欠农民工58100元工资 他被列入网上追逃人员
编者按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或者裁量基准,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发挥参照比对作用,进而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同案同处理有着显著作用。自治区司法厅从各地(市)、区直行政执法部门选送的行政执法案例中选取了10个案例,涵盖社会治安、卫生健康、劳动监察、邮政管理、林业林草、交通运输等方面,现予发布,供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参照。同时也对积极选送行政执法案例的各地(市)和行政执法部门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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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乡人大选举秩序 他被行政拘留十日
1 ---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等7人在某市棚改三期项目干活,承建企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公司将劳务款(涉及工人工资)已支付给了劳务分包老板张某,张某侵占工资未兑现李某等7人工资,李某等工人一直联系张某讨要工资未果。
2 ---调查及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26日,李某等民工到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张某拖欠工资,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监察员通过核实调查后,张某拖欠李某等7人工资一案事实成立,在2019年11月26日下午对该案件进行立案。2019年11月27日给张某下达劳动监察指令书,指令要求7天内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张某未按照指令期限兑现工资,劳动监察员多次电话联系张某支付工资,一直不予配合,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在2019年12月13日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张贴拖欠民工工资公告,公告时间7天,劳动监察员以手机彩信形式发送告知了张某。2020年2月1日,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给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后,将其列入网上追逃人员,现张某已捉拿归案,拖欠李某等7人58100元工资已全部兑现。
3 ---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因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且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且分包企业未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而将工资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带班或分包老板,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法律适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本案中张贴公告未请当地公安部门或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拍照,存在当事人以未收到或未知晓公告而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风险。张贴公告时应当请当地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或居委会工作人员与公告牌一起拍照,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