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工人盗伐林木216株,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发布时间:2020-12-10  来源: 西藏司法  

编者按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或者裁量基准,在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发挥参照比对作用,进而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同案同处理有着显著作用。自治区司法厅从各地(市)、区直行政执法部门选送的行政执法案例中选取了10个案例,涵盖社会治安、卫生健康、劳动监察、邮政管理、林业林草、交通运输等方面,现予发布,供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参照。同时也对积极选送行政执法案例的各地(市)和行政执法部门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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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工人盗伐林木216株,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日,某森林公安局与自治区林业勘察设计院工作人员在某村开展2018年度森林督查自查工作,发现该村有人盗伐林木,并当场抓获十名工人。经该森林公安局调查取证,发现涉案十名工人是由两名老板雇佣。随后两名老板投案自首,分别是甲村村民扎某和乙村村民尼某,扎某和尼某因自家盖房所需木料缺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村砍伐树木。经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扎某、尼某盗伐林木树种为川西云杉,共计216株,总蓄积356.5274立方米,权属为国有。

  2·调查及处理结果

  扎某、尼某共同承担补植复绿及生态修复等费用68570元。2、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3、扎某、尼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七年,分别处罚金5000元。

  3·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盗伐林木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在客观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林木所有权。根据《森林法》规定,除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同时规定,森林和其他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盗伐林木行为。具体表现为:(1)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擅自采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意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伐。4、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案中,扎某、尼某明知川西云杉是林地上国家所有的林木,但因自家盖房所需木料缺乏,擅自砍伐川西云杉216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砍伐林木行为,其行为侵犯了集体对该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双重客体。

  (二)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除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地上的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行为。

责任编辑:贺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