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高法院发布六起危险驾驶犯罪警示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15  来源: 西藏法院  

自2011年危险驾驶行为入刑以来,我国此类犯罪呈持续上升态势。从我区法院近五年来一审刑事案件数据看,危险驾驶犯罪也持续居高不下。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提高对危险驾驶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有效遏制危险驾驶犯罪居高不下的态势,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具有警示意义的6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让广大驾驶人员算清楚酒后驾车的“法律账、经济账、职业账、时间账、家庭账”,切实提高安全驾驶意识,深化“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积极预防醉酒驾车犯罪,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被告人拉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0日,被告人拉某(牧民)饮酒后无证驾驶车辆,沿某国道行驶过程中被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拉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236.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拉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拉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认定被告人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警示意义】

无证驾驶机动车系交通违法行为,而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无证驾驶,故法院未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对危险驾驶犯罪从严惩处。

二、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张某在前往医院途中,又对两名交警进行殴打并多次辱骂。经鉴定,张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以暴力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警示意义】

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仍心存侥幸,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面对交通警察执法,不知悔改,公然暴力抗法,更是错上加错。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虽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不存在肇事后逃逸等恶劣情节,但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暴力抗拒交警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三、被告人格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格某原系中共党员、公职人员。2020年4月30日3时许,格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停在道路右侧的车辆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经鉴定,格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为367.4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格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警示意义】

本案系公职人员犯危险驾驶罪的典型案例。《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本案被告人格某因醉酒驾车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可谓“一念之差,悔恨终身”。

四、被告人查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查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撞到道路防护栏后侧翻,致使电动三轮车受损、查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查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鉴定,查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查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认定被告人查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警示意义】

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更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被告人查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较高,危及公共安全。虽其交通肇事只是单方事故,但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查某犯罪的事实、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

五、被告人琼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琼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拖拉机驶进高速公路,被交通执法部门拦截。经鉴定,琼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8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琼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琼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道路及高速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琼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琼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警示意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拖拉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拖拉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告人洛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洛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某路口时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因避让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6.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洛某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警示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牌照。摩托车驾驶人员酒后驾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