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西藏法院全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发布时间:2023-09-01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近年来,西藏各级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力保护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全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服务保障“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数据显示,2018年至今,西藏各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90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75件,审结464件,结案率达97.7%;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5件,审结15件,结案率达100%。知识产权案件较前五年增长80.8%。

“全区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模式优势,为开创知识产权保护新局面、服务高质量发展贡献人民法院智慧和力量。”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彭某先后采购注册商标标识、空酒瓶、散装白酒等,在拉萨市某村出租房内生产假冒品牌白酒并进行销售。2021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将彭某抓获,并查扣疑似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品牌白酒共计710瓶及生产疑似假冒品牌白酒相关的物品。

经有关机构检验,上述710瓶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产品价值共计90余万元。

被告人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8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注册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是消费者辨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直接标志。本案被告人采购注册商标标识、空酒瓶、散装白酒,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生产假冒品牌白酒用于销售,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的行为既损害了品牌白酒生产企业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此案的宣判,有力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也向社会宣示了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亦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追究违法侵权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某投资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号”商标并注册成功,西藏某娱乐公司未经成都某投资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其已注册商标,成都某投资公司向西藏某娱乐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法院认为:成都某投资公司商标是成都某投资公司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西藏某娱乐公司未经成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在该店的公众号及店内使用诉争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对成都某投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由于成都某投资公司未提供西藏某公司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判决西藏某娱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诉商标,并赔偿成都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注册商标,严重损害商标权利人权利,违法谋取非法利益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及人民法院在追究违法侵权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具有相应的指导作用。同时,告诫各类市场主体,侵权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场所名称、宣传标识,误导消费者及公众,谋取非法利益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2021年5月30日,夏某作为著作权人与四川某知识产权公司作为被授权人签订《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约定夏某将名下知识产权在法律允许转让范围内转让给四川某知识产权公司。夏某在浏览某西藏客栈公众号时,发现某客栈在其公众号上使用的作品与其授权四川某知识产权公司的作品相同,以此为由,夏某和四川某知识产权公司对某客栈提起了侵权之诉。

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需在同时具备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本案虽存在侵权的故意,但双方在电话通话,短信沟通中的言语过激并非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某客栈利用微信公众号使用案涉作品对权利人造成的不同影响及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客栈向四川某知识产权公司、夏某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在网络传播日趋频繁的今天,更多人愿意通过网络了解相关旅游攻略。夏某作为网络博主其作品被侵权人肆意转载,侵害其著作权时,其作为权利人与被授权主体共同享有向侵权人主张侵权之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