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谚语有何魅力,为何许多域外学者都喜欢引用?

发布时间:2024-03-31  来源: 理论周刊  

法律谚语往往隐含着一种原理、一种观念、一种标准、一种方法等。所以,域外许多学者的法学论著中都喜欢引用法谚,他们认为古老的法谚可以提高其论述的可信度。因此,法谚是我们掌握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法谚所表现的法治思维。

关于立法。一是法律要具有确定性,但也不能过于确定。例如,“法律一旦模糊,人们就会陷入可怕的奴役”,“过于确定就会破坏确定性”,“任何规则都有例外”,“例外自身也是一条规则”。二是法律应该简洁。例如,“简洁乃法律之友”,“法律必须简洁,以便容易掌握”。三是法律必须公开。例如,“法律不经公布就无效力”,“法律应当被一切人所理解”。四是法律不是针对一个人而设计的。例如,“法律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而设计的”,“立法者不关心稀罕之事”。五是法律关心弱者。例如,“法律帮助无知者”,“法律帮助未成年人”,“法律帮助受骗的人而不帮助行骗的人”。六是法不溯及既往。例如,“新法影响未来而不是过去”,“法律为未来做规定,法官为过去做判决”。

关于执法。一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例如,“实施乃法律的目的和果实”,“造法易,执法难”,“只有法律得到了执行,才算完成了工作”。二是乱世无法治。例如,“战争一开始,法律就沉默”;“枪炮一响法无声”。三是危急状态下难以顾及法律。例如,“紧急需要高于法律”,“情势所迫,情有可原”,“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就不考虑法律”。



关于司法。一是法官的品德对司法非常重要。如,“法官不应受诱惑”,“法官的无知是无辜者的不幸”,“如果你要审判,就要了解案情、懂得法律、理解人情世故”,“最好之法官,就是最少依靠自己主观判断之法官”。二是及时审判是法官的职责。例如,“及时做出判决是每一个好法官的职责”,“法律痛恨迟延”。三是法官要回避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例如,“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是非法的”,“法官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证人”。四是类案类判。例如,“类似的案件类似的处理”,“在相似的案件中,救济手段也应相似”,“对不同的情况,也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五是法律文字优于法律解释。例如,“法律文字的意思就是法律的精神所在”,“对法律最好的解释是法律本身”,“文字意义完全简明清楚就无需解释”。六是不能强迫自证其罪。例如,“任何人没有起诉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除了在上帝面前,任何人不应自我归罪”。

关于守法。一是意思自治。例如,“任何人均是自己事务的管理人及判断人”,“任何人都不必承担他人行为的后果”。二是公法上的权利优于私权利。例如,“公权利优于私权利”,“公法上的权利,不得以私人协议予以变更”。三是法律不保护懒惰的权利人。例如,“法律帮助的是那些时刻警觉的人,而不是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在时间上占先,在权力上就能得到优先”。四是任何人不得从违法中获益。例如,“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任何人都不得以侵害行为来改善自己的状况”。五是受益者应承担相关的义务。例如,“得到好处就应承担义务”,“受益者应承受相应的义务”。六是任何人不得从欺诈中获益。例如,“欺诈不产生诉权”,“欺诈行为不得免责”。

法谚虽然是掌握法治思维的重要途径,但对其解释和使用则需要十分审慎。因为它高度浓缩,省略了部分条件词语,会派生出不同的理解。有些法谚艰深晦涩,需要我们补充适当的词语,否则无法索解。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注意通过法谚掌握法治思维,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它的局限性。

(作者为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