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扎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之草场庭审活动
发布时间:2022-04-21 来源:
申扎县人民法院
近日,我院“车载流动法庭”巡回办案来到申扎县买巴乡2村与雄梅镇4村隔河相望的草场,该放牧点亦与申扎镇8村毗邻。此起矛盾纠纷源于丢失牦牛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2021年夏季,日某所有的一头青灰色牦牛因照顾不周而走丢,直至年底收到当地牧民微信群发出的认领牦牛的图片消息,得知买巴乡2村捡得一头无主的牦牛,与自家走丢的牦牛外观相似度很高。日某要求领回该牦牛,遭到自称系该牦牛另一失主土某及家人阻拦。日某叙称,自己手机上存有牦牛走丢前的原始照片,该牦牛耳朵上的剪痕标记与自家牦牛相符,且有所在村兽医、邻居等多名村民作证。土某辩称,该牦牛的牙齿呈现出的年龄特征与自家丢失牦牛相符,而与日某所称走丢的牦牛不符。
法院办案人员在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有关情况后,并实地详细地查看该牦牛牙齿以及外观特征等情况,作出如下分析:土某关于牦牛年龄问题,该牦牛无角,通过牙齿判断年龄可作为间接证据予以评价,但牦牛年龄存在差异问题特征事实不明,无其他佐证证据证明。而日某提供的该牦牛走丢前原始图片及两名现场证人证言,以及耳部剪痕特征,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最终,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该牦牛现交由日某领回代养,如若土某能够在一年之内补充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自己的抗辩意见,则享有对现有协议的撤销权。同时,日某自愿向买巴乡2村补偿近一年来草场使用以及牲畜保管费用2000元。
牦牛作为当地群众的基础生产生活资料之一,与牧业生产能力直接相关。人民法院在日常审执活动中充分践行“人民至上”原则,及时为群众解决切身利益相关的争议,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困,既是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初心与使命,也是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履行审判职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