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调解助企纾困 法治护航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3-09-30  来源: 山南法院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良好发展的保障。近日,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秉承“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通过能动司法,于庭前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数百万的财产保险合同引发的二审案件。

投保人(某家俱厂的负责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年期的财产基本险,被保险人为某家俱厂,双方对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限额、免责事由、免赔额(率)、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等进行约定,同时约定以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保险期间,该家俱厂发生火灾,导致生产厂房和所有家俱成品、半成品均被烧毁。该家俱厂负责人称相关的账册等资料在火灾事故中被烧毁。该保险公司接警后,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向投保人说明理赔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后该家俱厂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事后补充的材料,但因资料不全等原因,双方对被烧毁的家俱成品、半成品的数量、规格、价值等产生争议,故未能达成理赔协议,该家俱厂遂诉至一审法院。因双方在起诉前均未委托公估机构对保险标的价值进行评估,且在一审庭审中双方表示因资料不全等原因无法进行评估鉴定,鉴于此,一审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在每次事故最高保险限额范围内扣除20%后确定赔付金额。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山南中院提起上诉。该家俱厂认为应按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进行赔付,不能在最高赔偿限额范围内再扣除20%,一审法院的计算方式有误。保险公司认为家俱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

二审承办人在拿到该案件后,通过仔细阅卷,查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真阅看一审庭审笔录,认为该案在法律适用上并无障碍,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损失数额多少的事实问题。同时也意识到囿于案件的实际情况,该案通过评估鉴定的方式大概率不能确定损失数额,故需要另辟蹊径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在通盘考虑后,承办人认为发回重审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均不妥当,于是决定先找投保人当面询问了解。在沟通过程中,承办人认真倾听投保人的陈述,尽可能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在倾听后,承办人向投保人表示理解和同情,与此同时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应当对损失数额进行举证,否则法院的裁判将无据可依。在多次通过电话和面对面的方式沟通后,投保人及该家俱厂的代理人表示认同承办人的意见,但同时表示火灾事故确实给其造成巨大损失,希望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承办人在了解情况后,又找保险公司来院协调,听取其意见,向保险公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普之以法,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调解,并提出调解方案。之后,通过多番沟通协商,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并利用科技手段,让远在拉萨的保险公司通过信息平台签署调解笔录。保险公司表示在收到调解书后会及时安排支付保险金。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该案从立案到结案用时仅十天,通过庭前调解和信息化手段,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坚持以调解为抓手、精准把握案件和当事人心理,妥善化解涉企纠纷,促进涉企纠纷实质性化解,主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为山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