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法院|以案普法—-欠条的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3-10-14  来源: 亚东法院  
近日,亚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15年5月,郑某向纪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有郑某欠到纪某现金260,000元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经纪某口头表述称其2014年11月在郑某西藏某工地做工,2015年5月完工,欠付工程款260,000元。但未载明所欠款项性质,也无纪某帮助郑某完成工程项目的相关证据。
庭审中,郑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理分析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郑某于2015年5月7日向纪某出具欠条,且无履行期限,故起诉讼时效应自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计算,纪某起诉时间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无中止、中断等情形,故对其诉讼应予驳回。纪某主张立案前曾打电话要求郑某归还欠款,因郑某对此予以否认而纪某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其主张不予支持。郑某辩称,该欠条非郑某真实意思表示,系纪某胁迫下所写,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其答辩理由亦不予认可。
法官寄语:诉讼时效存在的初衷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于权利人来说,其债权不会随着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而消灭,即便是诉讼时效期间过后,权利人依然享有针对该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虽然不是逃避债务的“护身符”,但法律也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维权需及时,权利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