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孜法院首例!200余万元!内部联动造“执源治理”新模式——高效办理首例执前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0  来源: 日喀则政法  
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的权利如何维护?近日,江孜县法院受理了首例执前财产保全申请,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情况
三原告诉被告某有机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江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约定于202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义务。近日,三原告合作社负责人来到江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反映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有转移财产风险,担心自己的合同款拿不到,如拿不到此款项涉及到上百名群众的工资,请求法院提前强制执行。
江孜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释法,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无法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建议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江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立案庭沟通协调,受理了首例无保单执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成功保全到位金额2,293,086.86元。
 本案中,调解书已经生效,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是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还没有到。在这样的情况下,债务人暗中进行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很可能使其在调解协议的期限到达时无力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只能寄望于财产保全。
法官解答:若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法官释法析理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协议,对债务约定一次性履行或者分期履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双方之间的对抗得到弱化,债务人也准备诚信地按期履行义务。此时,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这不仅会加剧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抗,而且会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损害诉讼诚信原则。因此,当债务人出现故意转移、转让、隐匿财产等紧急情况,故意规避法律,逃避执行,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