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8  来源: 民二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西藏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重新编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西藏自治区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区外省(区、市)前述机构在我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

1)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律师;

2)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4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注册会计师;

3)破产清算事务所应具有4名以上社保缴交人数(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且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具备法学、会计学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上述律师事务所中具备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的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可以申请作为个人管理人,每家律师事务所可以推荐1-2名律师提出申请。

3.为确保本次名册更新体现公开透明、注重专业、严格操守原则,对原已编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公告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在审查符合本次入册条件后方可予以入册;未根据本公告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的,不再编入管理人名册。

(二)禁止申报情形

2020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提出申请: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

8.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9.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或者依法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章程或合伙协议;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学历证书复印件;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能够证明机构规模、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经验的其他材料;

6.近期办理企业经营管理类事务情况:

1律师事务所受企业委托办理经营管理类诉讼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名称及诉讼文书编号目录。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律师姓名等目录;

2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会计师姓名等目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完成司法鉴定情況,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鉴定人等目录。受聘于企业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名称、起始时间、注册会计师姓名等目录;

3破产清算事务所。办理企业破产清算事务企业的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负责人姓名(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人)等目录。其中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名称、委托文书编号、委托事项、工作时间,专职从业人员姓名等目录。

7.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8.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9.近期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类文章,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作者姓名及文章复印件;

10.年度平均收入、纳税、公积金、公益金等材料;

11.办公场所的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2.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3.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4.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经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能够证明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的其他材料。

(三)原已经编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重新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除应按本条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自编入管理人名册以来接受我区三级法院指定为管理人或担任清算组的相关履职情况报告及案件资料(案件资料需能够体现所办理案件案号及指定法院)。

三、申报及评定程序

本次评审工作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民事审判第二庭)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三日内补齐,逾期申报或者逾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二)评审委员会将从机构规模、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相关法院评价等方面审查确定本次破产管理人初审名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对拟编入名册的申请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

(三)公示期满后,对被提出异议的申请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不编入名册;经过审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在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现管理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将从名册中予以除名。

(四)评定标准及评审程序,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应于2025年10月 16日(上班时间)前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附电子文档)及申报材料。

五、管理人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联系电话:0891-6288509 6288512

接收地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楼511室

附件:1.申报样表(社会中介机构)

         2.申报样表(个人)

申报样表(社会中介机构)



申报样表(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