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尔县人民法院“红柳花”女子法律服务站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全力维护妇女权益

发布时间:2026-01-30  来源: 噶尔县人民法院  

近日,噶尔县人民法院“红柳花”女子法律服务站依法审结一起人身保护令申请案件,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为申请人筑牢了人身安全的司法屏障,以实际行动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立场,也为辖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指引。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已向噶尔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申请人持续多次向申请人实施肢体暴力、骚扰与威胁行为,为维护人身安全,申请人向噶尔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噶尔县人民法院“红柳花”女子法律服务站接到申请后,迅速启动涉家暴案件“优先审查、快速办理”机制,对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同步开展调查取证。经审查,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

当日,噶尔县人民法院“红柳花”女子法律服务站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明确三项禁止性措施:一是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二是禁止实施骚扰、跟踪等滋扰行为;三是禁止发送带有恐吓威胁言语的信息。裁定作出后,法院第一时间将文书送达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辖区派出所、村委会,确保裁定内容落地见效。

此次案件的高效办理,是噶尔县人民法院“红柳花”女子法律服务站“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践行。未来,服务站将持续聚焦妇女群众的司法需求,以更专业的服务、更温暖的举措,不断织密妇女权益保护的司法防护网“红柳花”在法治高原上绽放出更耀眼的光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遭受家暴或面临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受理后,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一般情形需在72小时内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骚扰跟踪申请人及近亲属、责令迁出住所等。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可申请延长。

   

家庭暴力维权小贴士:

1.及时报警,保留出警记录、告诫书等证据;

2.就医验伤,留存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材料;

3.向妇联、社区等机构寻求帮助,获取支持;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须缴纳诉讼费,可口头或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