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6-06-13  来源: 西藏法院  

西藏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严厉惩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彰显司法权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质效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布西藏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5例典型案例,聚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办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涵盖适用情形、规避执行、财产隐匿、权益转移等突出情形。案例一明确以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需经执行裁定作为拒执罪的定罪条件;案例二警示被执行人须优先履行生效判决,规避执行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揭露被执行人通过他人代收、家属收款、现金留存等隐蔽方式隐匿财产的规避手段,明确相关行为的刑事追责边界;案例四则直指借亲属名义经营、转让套现逃避执行的行为,破解“借名避债”的执行难题;案例五体现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终本结案后,持续深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脱壳逃债”的逃避执行行为实现“零容忍”。

这些案例的发布,旨在为全区各级法院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案件提供明确参考和指引,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向社会明确传达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案例一:调解后裁定适用拒执

案例二:未优先履行侥幸终获刑

案例三:多途匿财产拒执定判刑

案例四:借妻名开店避债必获刑

案例五:脱壳藏财产难逃拒执刑


案例一

调解后裁定  适用拒执

裁判要点

执行依据为民事调解书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通过转让核心财产权益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

【基本案情】

赵某系拉萨市某酒店法定代表人,2023年6月向刘某甲借款260万元。因逾期未还款,刘某甲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6月西藏某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赵某负有260万元还款义务。因赵某拒不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诉讼期间,赵某向刘某乙借款投资餐饮,未用于清偿涉案债务;调解书生效后,赵某与刘某乙签订酒店经营权转让协议,以经营权抵偿大额借款,经查双方真实借款金额远低于协议约定数额,属恶意处分核心财产权益,故意规避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难以实现。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有履行能力而转移、处分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虽为民事调解书,但执行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调解书作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隐瞒财产、私自转让权益、规避执行的行为,既侵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又损害司法权威。本案明确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然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依据为调解书,也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为法院办理执行依据为调解书的拒执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


案例二

优先未履责  侥幸终获刑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负有多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法院尚有大额款项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对外借款后未用于履行生效裁判义务,而是用于个人开支、偿还其他债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在西藏某法院涉及执行案件9件,涉案标的总计117元,经法院依法执行后,仍有81万余元未执行到位。后江某以承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案外人罗某借款5万元,该笔款项到手后,其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日常开支,刻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裁判无法顺利执行,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权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江某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时,应优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将可用财产用于个人开支、偿还其他债务以规避执行。生效裁判的强制力不容挑战,拒执行为既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更损害司法公信力。本案的处理,警示所有被执行人摒弃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引导社会公众敬畏法律、诚信履约,切实维护司法秩序。


案例三

多途匿财产  拒执定判刑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通过他人代收款项、近亲属账户收款、现金留存等方式隐匿经营收入、资产转让费且拒不向法院申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多起生效裁判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韩某因多起运输、买卖合同纠纷,经西藏某法院判决、调解,需履行给付款项合计785 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扣划其名下款项 229 万余元,因无其他显性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经查,韩某为规避执行,安排他人代收房屋过户费并支配使用;承包、转让快递超市、童装店,并利用配偶微信账户及现金收取转让费。2022年12月至2025年1月,其个人微信收支各30万余元。上述全部财产及收入均未向法院申报,亦未用于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法院发现犯罪线索后移送侦查,检察机关以拒执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韩某有能力执行而隐匿财产、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履行部分款项,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韩某当庭服判,并承诺履行剩余债务。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通过他人代收款、亲属账户、现金交易等隐蔽方式隐匿财产,是典型规避执行行为。本案明确电子流水、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可作为认定拒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破除被执行人利用私人渠道、亲属名义隐匿财产的侥幸心理,强化财产申报义务和生效裁判强制力,树立诚信履约司法导向。


案例四

借妻名开店  避债终判刑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执行和解后不完全履行义务,借用配偶名义注册经营实体、转让店铺套现,隐匿经营收入与转让款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致

使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西藏某法院判决李某向某工程机械公司支付工程款11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期履行,案件立案执行,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拒不申报财产。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李某仅支付2.7万元后停止履约。经查,李某利用自身经营营收,以妻子名义注册超市,超市转让获转让费30万元,相关经营收入、转让款项均由其实际掌控,未用于履行生效裁判及和解协议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李某妻子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追加后,二人仍拒不申报、拒不履行。法院将案件移送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被执行人,借亲属名义经营套现、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以近亲属名义注册商户、借名经营、转让套现,是实务中常见的规避执行手段。本案通过穿透审查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与实际控制关系,精准认定拒执犯罪事实,明确“借名避债” 不能规避法律责任。警示被执行人任何转移财产、变换主体逃避执行的行为,均将被依法追责,必须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例五

脱壳藏财产  难逃拒执刑

裁判要点

被执行人通过转让法人,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妄图逃避执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因李某未按法院判决履行向刘某支付120万余元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西藏某法院立案后,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进行处置。该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已过七年之久。2023年,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称某茶园的实际经营者为李某,但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得知该线索,西藏某法院执行局查实,李某通过转让法人,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妄图逃避执行。

经营、转让所取得的财产,被执行人均未向法院申报,亦未用于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法院发现犯罪线索后移送侦查,检察机关以拒执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

【典型意义】

此案系被执行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隐匿财产,长期规避执行、终本七年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典型拒执犯罪案件。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为躲避120万余元的债务履行,恶意转让法人资格、隐瞒茶园经营收益与资产变动,对经营及转让所得拒不申报、不用于偿债,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法院终本不怠执行、深挖财产线索,查实其“脱壳逃债”的拒执事实后,依法移送侦查、追究刑责。本案彰显司法机关终本不是终点、打击拒执绝不手软的坚定立场,有力震慑“换法人、转财产、躲执行”的失信行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推动形成敬畏裁判、诚实守信的法治与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