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志愿服务+不起诉模式让认罪认罚更具体

发布时间:2023-06-12  来源: 林芝检察  

“麻烦您稍等几秒,现在是学生放学时间,请您注意礼让行人”。前几日,每到学校放学时间,在米林县中学和米林县小学门口,就会有一名佩戴红袖标的特殊“执勤”人员,他站在学校门口劝导行人、车辆遵守交规、有序通行。

这位“执勤”人员是米林县的一名刑事案件的拟不起诉人——次某。

案情回顾

今年二月的一个深夜,醉酒后的次某为了赶回家吃饭,心怀侥幸,三杯酒下肚后就把“酒后不开车”抛到脑后,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停在路上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未造成他人轻伤伤害),经事故认定,次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后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后认定次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次某对于自身犯下的错误深表悔悟,真诚悔罪,“我非常后悔我的醉驾的行为,我想通过在学校门口做志愿服务来弥补我这次犯下的过错,并以此提醒我以后绝不再犯这样的错误。”

案件审查

在次某充当交通志愿服务期间,米林县人民检察机关联合县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对于次某的服务情况进行考察

经米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鉴于次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事后积极向发生事故的对方司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主动提出并完成了志愿服务,符合《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刑事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开听证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米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此次案件拟不起诉人主动申请参与到交通志愿服务,从程序上进一步规范了危险驾驶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具结悔过’的客观表现形式,让‘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可观、可感,既能让不起诉人自我反省,又达到了教育和惩戒的目的,还能警醒他人,可谓是一举多得,我同意检察机关对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过探索开展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工作,能够让不起诉人更深刻的认识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危害,真正从心灵上、行动上回归社会,引导更多的人遵纪守法,真正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我也同意检察机关对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与会听证员纷纷表示道。

在公开听证会后,米林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次某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务必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哦。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一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