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后隐匿行踪、转移财产!八年“老赖”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4-03-10  来源: 西藏检察  

近日,由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图为公开庭审现场。拉萨融媒记者齐永昌 摄

据介绍,2016年,李某未按法院判决履行向刘某支付120万余元的义务,即刘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被终结执行。2023年,刘某提供线索称,某茶园实际经营者为李某,但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经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实,李某通过转让法人,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妄图逃避执行。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逃避债务、躲避执行,故意隐匿行踪、转移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承办检察官提示,公民需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要把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当儿戏,不要以为赖账只是上失信名单、限制消费,对本身生活无伤大雅。事实上,赖账行为除了对子女就业、入学有影响外,在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