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地检察机关召开会议,聚焦保障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统一正确实施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 西藏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近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指导下,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召开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一周年暨川滇藏甘青新兵团公益诉讼检察协作联席视频会,研讨交流经验做法,推进高质效办案,为共同保护青藏高原生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到会指导并讲话。

“加强与青藏高原地区生态环境、水利、林草、自然资源以及河湖长、林长制办公室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青藏高原生态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和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强化执法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和调查取证协作,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确保高原生态保护各项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

“加强对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热点重点问题的研判分析,探索建立毗邻省、市、县三级院跨区域生态司法修复联动办案机制,形成区域内生态修复齐抓共管、同防同治新模式,协同推进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的良好效果。”

“探索生态环保大数据监督,通过数据赋能,拓展监督广度、深度,提升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充分运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发挥志愿者在检察听证、专业咨询、跟踪观察、评估验收等方面积极作用,推动构建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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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亮点、讲特色、道成效。会上,七个省级院分管院领导就本地涉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办案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情况作了交流发言。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有效施行,以实际行动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要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责,聚焦重点领域落实高质效办案要求。要始终围绕高质效办案规范性、精准性、可诉性的要求,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将有效保护公益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机结合,形成独具特色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框架体系,推动本地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化发展。要坚持系统思维,发挥区域协调机制作用,增强检察司法协作力度。一方面要深化内部协作机制,牢固树立区域协作“一盘棋”观念,深化落实《关于建立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检察司法保护跨省际区划协作机制的意见》,加强一体化履职;另一方面要加强外部沟通联系,在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问题会商、协同生态修复等方面,切实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