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专项整治活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 西藏法制报  

11月14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G317、G318国道昌都段沿线生活垃圾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典型案例,展示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保障“美丽西藏”建设,助力打造G317、G318国道两条进藏“最美景观大道”的具体举措和工作成效。下一步,两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方向不减、力度不减,持续巩固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坚决用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合力守护藏东绿水青山。

案例一: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G317国道沿线河道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同普乡是G317国道西藏段沿线必经之地,流经同普乡境内的藏曲河、多曲河是金沙江支流之一。同普乡人民政府附近的藏曲河和多曲河河道内均长期倾倒大量生活垃圾,形成大小不一的垃圾堆,无人监管,极易污染河道及水生态环境,也给雨季行洪带来隐患,影响游客旅游体验感和附近群众居住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5月25日,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达县院”)在开展G317国道昌都段沿线生活垃圾专项整治监督活动中发现上述问题线索,2024年6月3日决定立案。2024年6月3日,江达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同普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同普乡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在整改期限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两条河道进行全线巡查,共清理生活垃圾等固定废物8.32吨,增设大型垃圾箱1处。2024年以来,开展巡河、巡林320余次,排查隐患8处,疏通河道1.2公里,清理河道、森林内违规倾倒的各类垃圾39吨。2024年9月16日,江达县院前往同普乡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跟进监督,填报了“回头看”台账。经核查,两条河河道内倾倒的生活垃圾已经全面清理,河道恢复如初,游客和附近群众反映良好。

【典型意义】西藏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督促基层人民政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和河道治理职责,助力重要国道、河道生活垃圾违规倾倒问题长效治理,为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检察保障,彰显了公益诉讼检察的新担当。

案例二:丁青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G317国道沿线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G317国道被誉为“最美进藏北线”,途经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丁青县觉恩乡麦日村,当地政府在G317国道沿线麦日村段附近设有生活垃圾转运站一处,但因该转运站长期未清运,导致垃圾外溢,散发恶臭气味,影响了当地的村容村貌,游客旅游体验较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7月15日,“益心为公”志愿者向丁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丁青县院”)提供了上述问题线索,2024年7月16日,丁青县院立案调查。2024年7月18日,丁青县院与觉恩乡人民政府进行磋商。觉恩乡人民政府表示将立即采取行动,对该处垃圾中转站垃圾外溢污染环境问题及G317国道沿线生活垃圾进行环境卫生整治。2024年9月4日,丁青县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前往现场进行公益诉讼办案“回头看”。公益诉讼办案组发现整改情况与书面回复内容基本一致,不存在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情形,该处垃圾中转站垃圾外溢污染环境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典型意义】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参与基层治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独特价值,通过磋商机制推动政府积极履职,实现了环境保护与民众参与的良性互动。

案例三:芒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G318、G214国道沿线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位于进藏“最美景观大道”G318国道和滇藏线G214国道交会处,沿途风景优美,旅游资源丰富,每年吸引众多游客,但两条国道沿线附近随意倾倒、堆放、抛撒生活垃圾问题时有发生,对乡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国道沿线的美观、旅游体验造成了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4年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工作方案,集中在G317、G318等国道昌都段沿线开展生活垃圾专项整治监督活动。根据该方案,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称“芒康县院”)加强与县生态环境、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辖区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办理了系列案件。2024年6月至10月间,芒康县院针对国道G318、G214沿线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问题进行专项监督,共督促清运各类垃圾54.5吨,清理受污染河道15.9公里。

【典型意义】西藏检察机关始终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督促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对G318国道、G214国道沿线环境卫生加强监管和治理,提升了国道沿线的人居环境质量。

案例四:左贡县张某无证收集废机油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24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称,张某在G318国道左贡段沿线非法收购废机油,遂将线索交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左贡县分局查处。左贡县分局通过定点蹲守和走访问询了解到,张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6月2日从左贡县某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购废机油340公斤;于7月1日从某镇一汽修店违规收购废机油70公斤,累计收购410公斤。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左贡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卖家联系到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在左贡县冷库(四方祥和新村)发现张某将违法收集车辆停在路边,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取证,并将其带到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左贡县分局进行问询调查。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规定,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左贡县分局依法责令张某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7月4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左贡县公安局进一步处理,左贡县公安局作出给予张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理决定。

案例五:西藏胡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废铅蓄电池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3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卡若区生态环境分局在G317国道沿线开展环境污染执法检查时发现,西藏胡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涉案人员李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收集废铅蓄电池。

【查处情况】经调查核实,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等法律规定,昌都市生态环境局卡若区分局将西藏胡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涉案人员李某移交至公安机关,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公安分局对涉案人员李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