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拉孜县人民检察院“宽严相济”让司法有温度有力度
近日,日喀则市拉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案在审理中生动应用新时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真诚悔罪者给予从宽机会,对违法行为坚守追责底线,让司法既有温度,更有力度。
据了解,案件源于一起日常工作中的争吵。当时,被不起诉人次某与同村村民拉某因“3·28”活动拔河节目派人事宜发生口角。次某情绪失控顺手拿起身旁的茶碗砸向被害人拉某致其右侧眉骨部位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次某深感懊悔,主动向拉某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双方在检察院的主持和村委会的调解下自愿签订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接受道歉并出具了谅解书。
据介绍,为提升办案质效,拉孜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评议。会上,检察官详细汇报案件的起因、伤害后果及刑事和解情况,并阐明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与会人员经充分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任”,拉孜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拉孜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次某行政处罚。最终,拉孜县公安局对次某作出相应的处罚,确保“违法必担责”。
而拉孜县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的处理,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准实践,是对轻微犯罪“宽而不纵”,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是对行政违法“严而不过”,坚守了法律刚性底线。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宽”有温度,给真诚悔罪者“改过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案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次某虽构成犯罪,但其通过积极赔偿、认罪认罚,主动修复社会关系,适合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符合“司法谦抑”原则,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小案大办”,让司法力量聚焦严重犯罪,同时不贴“犯罪标签”,有助于减少行为人就业、生活、回归社会的阻力。
“严”有底线,违法行为必须“责罚相当”。刑事免责不代表“一放了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起诉后需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提出检察意见。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对次某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正是对“严”的坚守,防止“宽严失衡”。
检察官提醒:控制情绪是第一法则。肢体冲突升级为违法犯罪,冷静沟通、协商调解才是化解纠纷的正道。
违法必究是铁律。即使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切勿心存侥幸。
依法维权是正途。遇到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非用“拳头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