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示范庭”,守护绿水青山司法“有作为”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巴青县人民检察院  

巴青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近日,巴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被告南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开庭审理。本次庭审聚焦的南某涉嫌非法采矿一案,既是一场打击危害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公诉案件,也是一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实践课。


 本案由巴青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检察官助理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职务,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县政协办及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群众代表共计二十余人参与庭审观摩,“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程序规范有序,公诉人针对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犯罪情节、量刑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被告违法行为、生态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责任承担等方面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阐明了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与现实意义,依法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有关民事责任,体现出检察机关“双重身份”履职优势和守护公共利益的坚定立场。庭审结束后,该案将择期宣判。


生态环境无可替代,用之不觉,失之不在。通过本次庭审观摩,不仅有力震慑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意识、环保意识,起到良好警示教育作用,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下一步,巴青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惩危害环境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以法治力量守护巴青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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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破坏生态环境的,还需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可谓“刑责加身,民责难逃”。切勿心存侥幸,破坏生态必毁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