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排查辖区各类风险隐患,进一步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有效消除管制刀具带来的潜在隐患,近日,桑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绒乡派出所,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多措并举,组织民警扎实开展管制刀具大排查、大宣传行动,确保各类安全风险清仓见底。检查中,民警深入辖区企业,向务工人员详细讲解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和危害性,与企业员工代表一起,对在岗员工宿舍和车辆等有可能存放管制刀具的地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同时,民警因地制宜宣传违法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及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醒员工要提高自身抵御不法侵害的意识,自觉做到不购买、不携带、不使用管制刀具,积极举报非法贩卖、携带、使用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线索。此次检查行动,进一步强化了对辖区管制刀具等危险违禁物品的管控力度,有效增强了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消除了社会治安隐患。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