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人因辱骂民警、阻碍执法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21  来源: 日喀则政法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醉酒绝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

对于任何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

公安机关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


近期

桑珠孜公安查处3

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案件


案件一


1月30日,电信便民警务站民警在扎德东路某演艺中心调处纠纷时,醉酒男子多某拉扯民警,并用手戳向民警脸部,其朋友旦某使用手机近距离拍摄民警脸部、推搡民警,民警对两人多次口头警告,但两人不听劝告,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多某、旦某的行为严重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目前,多某、旦某均已被行政拘留。

案件二


2月1日,岗多派出所接到出租车司机次某报案,称有乘客搭乘出租车不支付车费,请民警处理”。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民警在向司机次某和乘客索某了解具体情况时,索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威胁执法民警,索某的行为已严重阻碍了民警的正常执法。
目前,索某已被行政拘留。

案件三

2月7日,农业银行便民警务站民警在一饭店调处纠纷过程中,当事人罗某处于醉酒状态,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并辱骂、推搡、拉扯执法民警,其行为严重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目前,罗某已被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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