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老百姓的食与安 ——区高法公开5起涉产品质量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01  来源: 西藏法制报  

产品质量问题,既是民生问题又是发展问题,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全区法院依法审判涉产品质量犯罪案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0月23日,区高法选取近几年审理的5起涉产品质量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以引导全民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案例一: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郑某某出于销售目的而购买假烟。2021年12月15日,郑某某在快递物流中心收取其购买的792条假冒某卷烟品牌卷烟时,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随后,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又查获郑某某购买的假冒某卷烟品牌卷烟1800条。经烟草质量监督监测部门认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卷烟销售管理部门核价,上述卷烟货值金额41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以销售为目的而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涉案假冒卷烟未实际销售出去,同时,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依法没收假冒某卷烟品牌伪劣卷烟2592条并予以销毁。

典型意义: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运输、储存、销售烟草制品。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生产或销售假冒名牌卷烟,不仅破坏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而且严重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案例二: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袁某购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放在仓库中准备销售。

2023年5月,公安机关在袁某的仓库及住所查获大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洗涤剂等日用化工商品,价值180余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大量购进,准备出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袁某购买的假冒商品尚未流入社会,且袁某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典型意义: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意欲销售,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损害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依法严惩。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案例三: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王某某在未取得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电线2467卷,并贴上某公司的合格标志,向他人销售10卷。同年7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王某某生产电线全部查获。经检验及价格认定,王某某生产的电线均不合格,价值66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王某某生产的大部分电线尚未销售出去,且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侵犯正品厂商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危害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依法打击,有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案例四:王某、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4月,王某在经营串串香饭店期间,为减少经营成本,安排张某将本店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汤以过滤等方式进行水油分离,并将分离出来的油脂与新油混合后封装,供本店顾客食用。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后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加强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吴某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至2022年4月,吴某用非药品冒充某藏药药品,并多次向某特产店经营者张某销售,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非法获利9067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9万元,并追缴吴某违法所得9067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假药不具备真药所具有的疗效,甚至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患者服用假药后,不仅不能治疗疾病,反而贻误治疗时机,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引发其他健康问题。销售假药不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且扰乱正常的药品市场经营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