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县人民检察院居中调解促成刑事和解 多方筹措赔偿获被害方谅解

发布时间:2026-10-21  来源: 法治日报  

近日,日喀则市定日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摒弃机械办案思维,通过居中调解促成双方刑事和解,结合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对肇事人廖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图为定日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侦查机关代表参与评议。

该案源于一次日常出行的疏忽。嫌疑人廖某与两名被害人系同事关系。案发当日,廖某驾车搭载同事外出,因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翻坠,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经交管部门认定,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突如其来的灾难,让两个家庭遭受重创。案发后,廖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过态度诚恳。承办检察官研判认为,本案系过失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原本关系融洽,具备刑事和解的基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简单一诉了之虽程序合法,但极易激化矛盾,让两个家庭长久陷入伤痛。为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检察官主动居中调解,搭建双方沟通桥梁。调解之初,被害人家属悲痛难平,在赔偿和案件处理上存在较大顾虑。检察官耐心倾听诉求、多次安抚情绪,细致讲解刑事和解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对廖某开展法治教育,督促其正视过错、积极弥补损失。经多轮背对背疏导、面对面协商,廖某多方筹措资金,足额赔付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诚恳道歉悔过,最终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为确保案件处理公开透明,定日县人民检察院及时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侦查机关代表参与评议。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案处理兼顾公正与温情,合法合理。综合廖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依法对廖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定日县人民检察院表示,一纸不起诉决定书不是纵容违法,而是司法善意的体现,重在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从根源化解基层矛盾。下一步,定日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严格依法履职的同时,做实矛盾源头化解,以检察温情守护辖区平安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