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故意阻救护车 患者不治身亡 律师:司机或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3-07  来源: 法制网  

  在路上行驶的汽车,不仅不给正在参与救援的救护车及时让路,竟做出故意刹车阻拦救护车正常前行的行为。2月28日下午,济南一辆救护车遭一辆黑色轿车故意阻挡,据了解救护车上的患者经抢救无效已于当日死亡。

  3月3日下午16时许,济南公安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视频:

  记者从该微博的内容里记者了解到,2月28日下午3点半左右,济南北园高架桥上,一辆救护车鸣笛示意让路,一辆私家车并没有紧急避让遭到了救护车司机的怒斥!据救护车司机讲,私家车不但没有让路,甚至故意阻挡急救车。当天,救护车上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救护车司机沈师傅说,他也从同事那里看到了网上的视频,他还在朋友圈里做了检讨。黑色小轿车是单位的公用车,当时由单位的司机驾驶。

  记者在播放的视频中听到

  救护车响着警报器,司机用车上的喇叭对着左侧的一辆黑色轿车喊到:

  “你不知道救护车上有人吗?”

  此时,黑色私家车前方并没有车辆,

  但却一直缓速挡在救护车前。

  在交通道路中有关如何保证救护车能够正常有序行驶,《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施行告急使命时,能够利用警报器、标记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视频中阻碍救护车正常行驶的黑色轿车司机的行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耀军认为,黑色轿车司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让行义务。由此面临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或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该司机的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如果阻碍行为与损害后果构成因果关系,那么行为让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视频中黑色轿车司机故意缓慢行驶,阻碍救护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来看。张耀军认为,行为人明知救护车在履行救护职责,而故意阻止救护,致使被救护人死亡的,阻碍行为和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涉嫌间接故意,涉嫌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施救过程中的救护车的让行义务,是针对驾驶员而言,与车辆的公私性质没有关系。当然,在涉嫌民事侵权赔偿时,可能存在差别,也就是如果认定司机属于职务行为,则赔偿主体可能发生变化。”张耀军说。

  想要急救车辆一路畅通,全社会都应该提高礼让的意识,给生命让道;当然,急救车辆也必须在真正执行急救任务时才可以行使特权,否则特权一旦滥用,就失去了民众的敬畏。

责任编辑:包毛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