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化解,广西来宾开设“双语法庭”“车载法庭”打造“无讼村屯”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 平安广西网  

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六巷乡门头村举行“无讼瑶寨民族团结示范村”揭牌及签约仪式,共建“党政领导、法院主抓、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石牌先行、瑶老议事、民族团结、促进发展”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延续传承创新“石牌文化”,将“无讼”触角延伸到瑶乡的村村寨寨。

百年传承的“石牌律”是金秀瑶族特有的、古老的社会组织制度,六巷乡门头村作为石牌文化保存完好的村落,被国家民委评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金秀县法院结合民族地区特点,以创建全国“枫桥式人民法庭”为目标,充分发挥法庭的诉源治理前沿阵地作用,联合金秀县六巷乡党委政府创建“无讼瑶寨民族团结示范村”,运用“新石牌律”化解矛盾纠纷。

“这些石牌上的村规民约,至今已延续好几百年。瑶族群众用石牌制来规范村民行为,化解民间矛盾纠纷,村里大事、小事都离不开石牌条规调和,如今法院加入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给了我们很大帮助。”六巷乡门头村党支部书记胡烈富介绍。

“各人各山,各有界限,各有地限,不准乱行界出,以防私心。”9月14日,“新石牌律”调解工作组的族老、村委会主任、法官一起到门头村当事人胡某家中了解诉前调解协议执行情况。今年2月,胡某和覃某因田地边界发生纠纷,“新石牌律”工作小组调解员到现场勘界后,引用门头村“石牌律”中“田地三丈为田围”等条规,结合现有土地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田基5米为界线的调解意见,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讲解,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金秀县法院在“旧石牌律”的基础上,通过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入户询问、召开村民大会的形式,广泛征集影响村屯内部和谐的问题症结,收集婚姻家事、相邻关系、权属侵权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符合民意、合法合理、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的“新石牌律”。“新石牌律”是对“旧石牌律”的继承和时代化发展。既有田地房产、婚姻家庭、环境资源等“旧石牌律”的内容,也有民族大团结、移风易俗等新时代内容。

新旧“石牌律”最大的差异,就是对法律后果的规定。例如,“新石牌律”的内容符合国家法治的大方向,抹除了“旧石牌律”里的刑罚权。立于光绪十七年的滴水、容洞、六力、大进四村的石牌规定“有事不得打屋,偷牛猪,挖田水圳,一条犯五十两正”“偷棉花,犯五十两”。从这两条规定来看,该四村石牌对偷盗的处罚就是罚银五十两。在当前,这种规定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故而在“新石牌律”中规定“违反本村‘石牌律’者,石牌习俗领头人按照轻重责令违反者挂红、烧炮或者摆酒道歉,违法犯罪的由国家法律来管”。通过划分轻重,将惩治违法犯罪的权力归还给国家法律,而对违法犯罪之外不合风俗的行为,保留在“新石牌律”的管辖范围内,最大程度兼顾了瑶寨风俗与国家刑罚权之间的平衡。

立于中华民国七年的罗香七村石牌第六条规定“无论何人争执田土山场,先请父老调解不下,又请小石牌调解,不下,再请大石牌调解,不得擅自开武”。第八条规定:“调解不下打架……”该石牌对调解做了详细规定,但是对调解不成的,却以武力为最后的解决手段,如此规定也与现代法治相悖,故而“新石牌律”规定:“村民间有矛盾要及时找石牌习俗领头人调解。石牌习俗领头人可以请政府、法院参与调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让国家机关的力量及时介入,既可以确保调解不成时双方依然有后续的合法解决途径,也可以确保村民最大程度上实现自我治理,促进村寨和谐。

立于道光二年的门头、下灵、黄桑三村石牌以“三村立石牌,大事收为小事,小事收为全无”作为石牌序文,并在正文中规定“三村有事,不许过介(界)请,若过介(界)请老,众(重)罚银六十两”。该条文中仅因当事人跨界请人调解而罚款的做法,显然也不合法治理念。故而“新石牌律”规定“村民间有矛盾要及时找石牌习俗领头人调解,石牌习俗领头人可以请政府、法院参与调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通过综合运用各方力量,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屯内部的社会治理目标,达到减讼息讼的效果。

“结合‘新石牌律’创建‘无讼瑶寨民族团结示范村’,是法院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继承与发扬,我们在工作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新石牌律’开展宣传教育,彰显规则、弘扬美德,切实化解矛盾纠纷,让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地拥抱在一起。”金秀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凌波说。

目前,金秀县法院已在六巷乡大岭村和门头村创立全县第一批“无讼瑶寨民族团结示范村”,每个村设立1个“新石牌律”调解室和1个无讼瑶寨法官工作室,公布调处人员、热线电话、工作流程,发放便民联系卡,因地制宜开设“双语法庭”“车载法庭”“音视频调解法庭”,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化解、司法确认等服务,确保“无讼村屯”建设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