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释法 |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原则与趋势

2024年以来,我国公安部继续加强与缅甸执法部门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并派出工作组配合缅甸警方开展联合行动,成功在缅甸大其力地区抓获497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2024年2月21日,缅甸警方将上述犯罪嫌疑人全部移交我方。新华社发(公安部刑侦局供图)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改)位列“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内。这标志着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正式提上议程。刑事诉讼法修改关乎国家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原则与趋势有清晰的判断,以缩小分歧、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实质法典化。
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法律是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特定经济社会状况的反映,法律的修改也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变迁。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均反映了对应时期的历史背景,服务于党和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稳固社会秩序与有效打击犯罪作为主要目标,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开端,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自由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经济活动中维护公平正义和安定的法律秩序,随后的数次修改皆将“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作为法律修改的主旨。党的二十大召开,标志着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经济社会的新发展以及新时代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同时,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形势错综复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必然要与之相适应,特别是作为国家重要司法制度的刑事诉讼法,需要更好地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推进司法公正。可以说,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是在新时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发生深刻变化后的必然选择。
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追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被喻为“小宪法”“应用宪法”,关涉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的有效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其深刻蕴含的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等价值理念,无不与法治现代化的理想愿景相呼应。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与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法治现代化的必备品格,是现代人类文明的共同追求。在法治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需要刑事诉讼法向着高度法治化的方向久久为功、驰而不息。一部理念先进、规范严密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可以彰显我国先进的刑事法治精神,更是国家法治现代化与刑事司法现代化发展中的“亮眼标签”。同时,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师法英美、效仿欧陆的倾向,立足中国实际,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自主知识体系,向国际社会展示并传递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治建设经验。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不仅高度关注实体正义,而且希望在更多案件中能够看得到、看得清刑事法治的程序正义。纵观我国刑事诉讼立法40余年的历程,刑事诉讼的制度建设与价值选择皆是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基本面向,基本符合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与实际诉求。而任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与剥夺、对司法公正的偏离与违背的行为,都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损害,甚至演化为对安定社会秩序的冲击。
刑事司法质量受到刑事立法的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能否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诉讼法的完备程度。就程序法而言,规定得越具体,就越便于实践中的操作,并减少错案的发生概率。由此,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与期待督促着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规范、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方面进行更为精进完备的改革,着重在提升程序品质、程序独立价值、程序公正性方面进行更为积极的探索,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迄今已13年之久,其间虽然经历了2018年的修改,但鉴于当时修改主要解决与监察法的衔接以及接续司法改革试点的入法,整体制度与程序并未涉及。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当立案、违规管辖、超规模范围查扣冻涉案财物、强迫认罪、证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庭审虚化以及律师辩护难等等,对此社会反映强烈,亟待此次修法加以规制。同时,随着新型犯罪、智能犯罪、互联网犯罪、跨国犯罪以及轻罪犯罪的大幅攀升,都需要刑事诉讼法加以及时回应。
坚持法典化的整体目标。法典化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是国家法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均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筹立改废释纂”。由于历史因素,刑事诉讼法未经法典化的编纂程序,体系性与完备性不足。编纂法典式的修改可以有效规整现行各类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全面梳理法律条文,最终形成一部“逻辑自洽、内容翔实、衔接顺畅、实践可用”的规范法典。可以说,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必须面对且意义远大的方向与目标。
坚持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首要价值目标是迈向更高水平的人权法治保障。一方面,保障人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落脚点,也是司法民主的题中之义。刑事诉讼立法肩负着人权保障的重大使命,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场域。另一方面,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整个国家立法的指导方针,作为“宪法适用法”的刑事诉讼法亦概莫能外。因此,刑事诉讼立法必须通过具体细微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规范来最大程度体现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旨与精神,让刑事诉讼法深刻体现人权保障精神。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整体趋势
(原题:“聚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系列报道之二 |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原则与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