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品引纠纷“云上法庭”巧化解
“你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在“人民调解平台”上向某商店经营者严肃认真地说。
3月24日,乃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前组,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销售过期食品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记者从乃东区人民法院获悉,2022年6月11日,消费者周某在山南市某商店购买了一盒价额为69元的“莫小仙”毛血旺,其生产日期是2021年9月10日,保质期为9个月。付款后,周某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周某认为,商店出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故将该商店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
因该案事实清楚,又事关食品安全,为快速化解纠纷,乃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及时联系案件当事人,了解到原告在区外这一情况后,征得双方同意,决定通过“人民调解平台”线上进行诉前调解。原告通过手机端登陆“人民调解平台”,被告到场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询问食品购买经过、保质期记载、食品进货渠道等情况。并指出,周某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1000元赔偿金,此诉求具有合法性。
“商店经营者没有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其主观恶性较小,在赔偿金额上希望各自让一步。”在“人民调解平台”上,法官耐心地向双方释法说理,引导双方互相谅解。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某商店经营者退还周某货款,并当庭支付800元赔偿金。纠纷化解后,承办法官还对涉案商店负责人进行了普法教育。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注也最忧心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对此,乃东区人民法院提醒大家:作为食品经销商,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加强经营管理,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更新货架,禁止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盒毛血旺价格虽不高,但是食品安全不容小觑,万万不能以恶小而为之,破坏食品安全这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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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