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陈某等4人被罚!
将银行卡借给别人
不要本钱,动动手指,刷刷流水
帮人提取几笔现金
就能轻松赚到“好处费”
倘若真的这样做
你可能已经
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
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有人对你说,“银行、金融、个人征信不好、被拉黑名单办不了贷款的,我们都可以办!”你可要小心了,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一不小心就会掉入“陷阱”,成为他们的“帮凶”。
近日,拉萨市城关公安分局金珠派出所接拉萨市刑警支队反诈中心移交四名涉嫌非法出借银行卡账户人员,派出所案件办理队随即对四名人员开展询问。
经查,陈某、倪某、文某、张某四人在拉萨居住期间,均以贷款名义多次出借银行卡向他人账户转账,四人均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金珠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陈某等四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两卡”违法犯罪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
不出租、出借、出售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设置较为复杂的账户密码,不使用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或以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为密码;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警方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将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和微信账号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和聊天功能的账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