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涉产品质量违法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01  来源: 西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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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某、张某销售假药案

2.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3.向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产品质量问题既是民生问题又是发展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年来,全区法院依法审理涉产品质量犯罪案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司法保护工作,推动质量社会共治,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三起涉产品质量犯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以引导全民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促进质量强国建设。

1.马某、张某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马某从他人处购进176盒“圣之源参茸三肾丸”,110盒“虫草鹿鞭丸”,后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马某向张某以每盒35元价格共销售100盒“圣之源参茸三肾丸”,销售金额为3,500元,获利1,000元。此后,张某又从他人处购进50盒“圣之源参茸三肾丸”。后张某通过网店向李某等14人以每盒94元至198元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6盒,销售金额为5,697.32元,获利2247.32元。2022年4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圣之源参茸三肾丸”“虫草鹿鞭丸”为假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案扣押的假药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不得违法从事药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司法机关为保障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加大打击贩卖假药力度的同时,加重对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从而为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积极作用。

2.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 4 月,被告人张某从网上购买“某威”啤酒的标签、压盖机、插板,后联系同案犯秦某、陈某和刘某在某区工厂内将“某石山”啤酒塑料膜标签撕掉,贴上“某威”啤酒的标签,再用“某威”纸箱包装后贩卖,犯罪数额达 114,552 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5,000 元。其他同案犯也分别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某威”是市场认可度较高的啤酒品牌,具有较广的市场占有率。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既损害了生产企业的商誉,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告诫大家不要受到利益驱使做出不法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3.向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向某将他人处低价购买的贴有“北面”“耐克”商标品牌的服装在本市某批发市场予以销售,共计销售842 件,销售金额共计 20 万余元。另有2065 件涉案服装尚未销售。经鉴定,涉案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向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是商标权利人的重要财产,知名商标品牌受到消费者认可,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借助他人商标搭“便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