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妻子 日喀则一男子被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4-10-29  来源: 快搜西藏  

近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德勒派出所向辖区一名“打老婆”的男子依法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为保障家庭成员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家庭暴力不再是个人家事、私事。那么,你了解什么是家暴吗?法律对家暴行为如何处罚?记者采访了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民警。

“警察同志,我被丈夫家暴了”10月20日凌晨5时许,德勒派出所接到白某(化名)报警,称其被丈夫扎某(化名)殴打,请民警帮忙处理。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白某与其丈夫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扎某对妻子白某实施家暴行为。在了解事情的原委后,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和睦的原则,民警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并通过讲法律、拉家常、论亲情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进行劝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家庭责任到社会责任,从夫妻感情到子女教育等方面,民警耐心教育引导双方要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多一些反思,少一些埋怨。

经民警耐心调解,双方都认识到了各自的问题,表示今后遇事会好好沟通,不再争吵闹矛盾,扎某承诺今后不再发生家暴行为,并向妻子道歉。

为促进家庭和谐,避免再次出现家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民警依法对扎某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其若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民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实施家暴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该民警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而且无过错的受害者可以向家庭暴力实施者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

在此,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提醒: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面对家暴,每一次的沉默都会迎来下一次伤害,请停止忍耐和妥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拒绝沉默,勇敢说“不”!(作者:次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