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高法发布2024年第二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4  来源: 西藏法制报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西藏“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在生态”。全区法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区党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积极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为宣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戒作用,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行为引导的预防功能,加强和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文明理念,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2024年第二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第二批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共8件,涉及珍贵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林木、矿产、土地征收、水电有偿使用,案件类型分刑事类、民事类、行政类和公益诉讼类案件,其中刑事类4个,民事类2个,行政类2个。通过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加强了对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指导,不断满足社会各界及广大农牧民群众学习需求。

一、西藏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诉阿某、郑某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被告人阿某、郑某等为牟取利益,步行绕过某县公安检查站前往该县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用锄头、柴刀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独蒜兰,数量较大。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郑某等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未取得采集证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独蒜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2千元。

【典型意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特定生态群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众多野生植物提供栖息、繁衍的场所和食物来源。独蒜兰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和观赏价值,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我国特有物种,被确定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管制交易植物,受法律严格保护。但在巨大利益驱动下,非法采挖独蒜兰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威胁我国生物多样性等持续性和稳定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本案,有力打击盗采独蒜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向全社会宣示严肃惩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的司法态度,依法维护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二、西藏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诉阿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阿某在未办理采矿证和采砂证的情况下,租用挖掘机非法开采建筑用矿石,以每方40元价格出售,所采矿石价值共计59.5万元,获利7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未注册和办理采砂场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在山上采石销售,在有关部门下发责令停止采矿通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违法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依法惩处,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矿产资源既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又是确保地质和生态环境安全稳定的物质要素。未经审批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也将给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风险,必须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本案中,被告人未经审批,非法采挖矿石销售,且无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处罚,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刑事犯罪,依法应予刑事惩处。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向社会表明国家对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强化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同时,通过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有效防止山体崩塌、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的发生,保护植被、水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障地质环境安全稳定。

三、西藏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诉尕某、尚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尚某、尕某在某县某乡山上布置陷阱,共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数只、雪豹1只,并将麝牙、麝香等售卖获利。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尕某、尚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马麝、雪豹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取得麝香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元至2千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马麝、雪豹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极高的生态价值和科研价值。本案被告人非法捕猎、杀害较大数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当地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鲜明立场。

四、西藏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诉巴某、次某等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巴某与次某等为了牟利,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多次盗伐“云南樟”售卖,盗伐云南樟活立木8株,获利1.3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次某违反保护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缓刑不等的刑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万余元,上缴国库,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森林是综合性生物系统,在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推进国家“双碳”目标实现发挥不可替代作用,具有很高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企图通过盗伐国家林木非法取财违法犯罪分子产生警示震慑作用。

五、西藏某供电分公司诉西藏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年1月,西藏某供电分公司与西藏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西藏某供电分公司向用电人西藏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压受电点供电,  自2014年11月至2023年3月31日,西藏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西藏某供电分公司电费228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合同已于2017年到期,但合同到期后,被告认可仍然一直用电,原告也未提出异议,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依然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供电,被告未按约缴费,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228万余元。

【典型意义】电力供应涉及千家万户及众多企业的生产生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服务。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助于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电力等清洁能源可持续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判决用电方依约缴纳电费,促使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依法违法供电市场秩序,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能源保障。

六、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嘎某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嘎某申请,为其所有的门面房入户安装自来水。2023年7月第一次抄表供水缴(催)费通知单显示用水量为3253立方米。2023年9月第二次抄表供水缴(催)费通知单显示用水量为3375立方米。根据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第一阶梯年用水量收费标准为1.46元/吨,嘎某产生用水费用为4,927.5元。嘎某辩称因市政公司维修自来水管时,修理不当导致水管漏水,从而产生较多水费,不同意支付水费,双方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嘎某未能举证证明用水异常是由于市政公司在维修自来水管不当导致水管漏水等原因形成,且其确认水表正常,故对嘎某欠缴用水费用4,927.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判令缴纳。

【典型意义】水是生命之源和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供用水服务是重要的公共服务,通过对供用水合同纠纷的处理,明确了供水企业和用水户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促使供水企业了解用户的需求和关切,用水户遵守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水费,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共同维护供用水秩序。

七、赵某诉某市自然资源局、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行政确认及请求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赵某与某居委会签订《土地租赁的合同》,租赁农田6亩建温室大棚种植蔬菜。2016年11月,由某市国土资源局(现为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征收包括赵某租赁农田的集体土地,并向农户兑现征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017年9月赵某作为租户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书,要求支付青苗补偿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青苗补偿费是指被征用的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应给予被征方农作物补偿的费用。被告在对征收土地测量时,原告温室大棚内种植有蔬菜,征地补偿款中包含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所有。被告辩称原告只是土地使用人并非土地使用权利人不予补偿,于法无据。判决确认被告行为违法,被告某市自然资源局向原告赵某支付青苗补偿费17,100元。

【典型意义】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认定种植人享有青苗补偿权利,并按照土地征收时市场价值和实际损失,判令行政机关支付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合理弥补经济损失,维护了种植户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

八、西藏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23年某市检察院发现,某公司管理的某温泉酒店无证开采、无偿使用某村地热水资源,某县水利局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监管。检察院随向该局送达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县水利局查封了温泉井井口,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该局行政不作为,不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部门,对某公司管理的温泉酒店在未经审批,非法开采使用地下热水长达2年时间,未履行监管职责,故判决确认水利局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水利部门对某酒店长期无证开采地热资源未履行监管责任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要求水利部门制定保护方案、加强巡查,防治自然资源被过度开发和破坏。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履职,纠正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