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人民检察院“诉前审查+督促监护”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路径
日前,波密县人民检察院在诉前审查中精准发现:一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通知撤案,成功办理《诉前联合审查机制》建立后首例涉未监督撤案案件。同时,对涉案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开展训诫并制发《督促监护令》,实现“监督撤案+督促监护”双轨并行,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侦协办实质化运行深度融合。
一条年龄红线,挡在起诉之前
2025年4月至6月,涉案未成年人伙同他人在波密县境内实施多次盗窃。公安机关依据诉前联合审查机制,将该案作为非羁押案件移送波密县人民检察院诉前审查。
承办检察官普布卓玛在阅卷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这名少年作案时其实际年龄仅15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仅对故意杀人、抢劫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盗窃罪,不在此列。
这意味着: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公安机关此前已以涉嫌盗窃罪对其立案侦查。
从“事后纠错”到“诉前纠正”
依托诉前联合审查机制,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主动将案卷移送波密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审查。承办检察官逐项阅卷、实时研判,从源头发现问题。
这是该院《诉前联合审查机制》运行以来,首次在诉前审查中主动发现并纠正涉未立案监督线索。
发现问题后,波密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经审查,该院明确指出其立案理由不成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3条,依法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予以撤案,形成“审查→发现→要求说明理由→认定不成立→通知撤案”一站式闭环。
撤案不是终点,管教才是起点。
案件依法撤销了,但检察官并没有就此画上句号。
“次数多,不能成为突破年龄红线的理由。但不追刑责,不等于不管。”承办检察官普布卓玛说。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严肃训诫,使其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对监护人进行专门训诫,指出其监管缺位、法治教育缺失等问题,并制发《督促监护令》,责令监护人履行日常监管、法治教育、不良行为干预等职责,填补撤案后管教真空,从家庭源头预防再犯。
“小案件”背后的“大文章”
这起看似不大的案件,却在波密县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四项突破,意义深远。
侦协办从“联络站”升级为“前哨站”——这是诉前联合审查机制建立以来,首次在诉前审查中主动发现并纠正不当立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实质化运行成效首次“可视化”;
监督模式从“事后纠错”转向“诉前纠正”——改变以往案件进入起诉环节再监督的被动局面,通过前置审查主动发现问题、当场纠错,监督效率大幅提升;
司法政策从“纸面”落到“地面”—— 以个案办理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底线,明确“次数多”不是突破年龄红线的理由,推动检警双方形成统一执法共识;
保护与管教并行——对不予追责的未成年人,不简单放行,而是通过训诫使其知错悔错,通过督促监护令让家长担起责任。“放”有依据,“管”有抓手,实现法律效果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记者了解到,波密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简称“侦协办”),与县公安局联合建立《刑事案件诉前联合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将立案监督关口前移至侦查末端。机制运行以来,已审查非羁押刑事案件16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40项,适用案件实现“零退查、零延押”,审查起诉周期缩短25%。
波密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次仁扎西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侦协办实质化运行,做优诉前联合审查机制,推动立案监督常态化、规范化。同时,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融入日常履职,对涉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源头防止不当立案;对不予追责的未成年人,全面适用“训诫+督促监护令”等机制,以高水平检察履职服务波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法律的底线是年龄,司法的温度在细节。
一个15岁的少年,因为未达成刑事责任年龄而被撤案,这符合法律的严谨。而一场训诫、一份督促监护令,则体现了检察履职的延伸。
不纵容,不放任,不简单了事——在波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正在从“办案”走向“管人”,从“事后”走向“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