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野狼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拉萨“野狼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一、基本案情
拉萨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以拉某为首的“野狼会”团伙在拉萨市实施抢劫、盗窃、招摇撞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经查,犯罪嫌疑人拉某纠集6名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堕落成性的不法人员,以摩托车队名义于2016年6月在拉萨密谋成立“野狼会”,并逐渐演变成以拉某为首要分子,成员包括吴某、丁某、尼某、次某、洛某、拉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在拉萨实施抢劫、持刀入室抢劫、招摇撞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等多起违法犯罪,非法获取手机、平板电脑、电动车、自行车、金项链、金戒指、人民币等物品,全部交由拉某负责销赃,赃款用于“野狼会”成员挥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受雇于他人参与打架斗殴。“野狼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大多属于劣迹前科违法犯罪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平均年龄为20岁,长期处于无业状态,均有着相似或共同的社会经历,臭味相同、同流合污,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处理结果
2019年9月25日,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1.被告人拉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2.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3.被告人丁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4.被告人尼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5.被告人次某甲(旦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6.被告人次某乙(猴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7万元。
7.被告人洛某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1万元。
8.责令被告人拉某、吴某、次某乙(猴子)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被害人唐某人民币200元;责令被告人吴某、丁某、尼某、次某甲(旦果)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700元 ;继续追缴涉案赃物。
三、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15条“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规定,拉某纠集吴某等六人成立“野狼会”,并实施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特征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拉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使用暴力、威胁等其他手段,抢取、窃取他人财物以及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非法目的,多次随意实施殴打他人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四、警示教育
1.大多受害人怕遭受打击报复心存顾虑,或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舍财免灾”心理而选择沉默不报案。启示:当个人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要相信党和政府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信心和决心;要相信公安机关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安全是始终不变的职责和使命。
2.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文化程度底,平均年龄20岁,多数有违法犯罪前科,甚至有未成年人也牵连其中,长期在网络上观看“暴力、黑社会”等题材影片,致使目无法纪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启示:法律意识淡薄,要加大对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发挥好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引导等作用,尽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时,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引导、服务管理等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