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欠钱不还,躲避庭审,“缺席判决”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4-01-30  来源: 西藏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时会出现被告抗拒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等其他情况。对被告拒不参加庭审活动的行为,有些人就认为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就没有办法处理案件,就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关于“缺席审判”,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近日,萨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

基本案情

原告普某与被告索某为同村村民,2016年5月4日被告索某以需要购买工程材料为由从原告普某处借款13万元,约定被告索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原告普某支付所借款项。同时约定于2016年7月30日被告索某从其承包的工程收益中向原告普某支付15万元报酬。2017年11月20日,原告普某与被告索某签订补充协议,被告索某从原告普某处再次借款6.5万元,被告索某前后从原告普某处借款19.5万元。后被告索某只向原告普某还款9万元,剩余10.5万元至今未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有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本院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索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普某支付10.5万元。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缺席,仍然需要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因此,逃避庭审并不能保护自身利益。积极参加庭审活动,在法庭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交相应的证据,才更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缺席庭审,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