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调解化纠纷 司法护航暖“薪”年

发布时间:2026-01-29  来源: 阿里法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部署了岁末年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各级法院对涉欠薪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以司法力量守护农民工的“血汗钱”。春节将至,欠薪问题直接关系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与阖家安宁。近日,阿里中院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件,通过释法明理与温情调解,有力保障了十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在春节前拿到应得报酬,以司法温度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案情回溯:工程款争议背后的农民工“薪”焦虑

2024年,中某公司承包某工程项目后,徐某借用勒某公司资质承接该项目,并将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周某。2025年4月,经双方结算,徐某确认欠付周某14.4万元,后仅支付1万元,剩余13.4万元迟迟未付。周某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徐某、勒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中某公司在欠付勒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中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案涉款项未明确为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无法排除周某代他人主张权利”为由提起上诉,案件进入阿里中院二审程序。

二审调解:辨明事实明法理,温情化解“薪”矛盾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并未简单就案办案,而是深入核查款项性质。经细致审理查明,周某主张的13.4万元并非普通劳务款,实为其带领的班组中10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案件核心争议本质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此时临近春节,若案件久拖不决,10名农民工的工资将难以按时兑现,直接影响其节日生活安排。

考虑到农民工讨薪的紧迫性与诉讼主体适格性问题,承办法官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优先选择。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责任与特殊保护原则,明确工程转包、违法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工资清偿义务主体;另一方面向当事人阐释民事诉讼法中“原告需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性要求,消除中某公司的合理疑虑。此外,法官还结合农民工群体的工作艰辛与生活期盼,耐心讲述欠薪对农民工家庭的影响,引导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

最终,在法理与情理的双重感召下,各方当事人最终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与勒某公司自愿分三期向周某支付剩余工资款13.4万元,并确保在春节前支付大部分款项,让农民工能够及时拿到工资,安心过年。该调解协议经我院依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践行:多元解纷显温度,民生保障不止步

此次纠纷的高效化解,是阿里中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涉农民工欠薪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生动实践。下一步,阿里中院将持续聚焦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调、快执”绿色通道,健全府院联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更温暖的司法服务,让劳动者的“血汗钱”得到切实保障,让司法公正与民生温度惠及每一位群众,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